今天臺灣運動新聞中的一則重要消息,即是中職目前尚有二個人(周思齊與陳子豪)未完成談薪,並提出薪資仲裁(雙雄提仲裁 兄弟畫下「薪」句點)。這是特例嗎?答案是否定的。最近幾乎年年都到了3月了,還有球員新年度的薪資都還不確定。(圖片來源:法老的攝影視界) 球團沒有時間嗎?就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時間排序:一個球季賽大約在10月打完……若進入到季後賽,縱使打到臺灣大賽(Taiwan Series)結束,也是在11月上旬即完成……球團應該就有時間準備球員來年薪資的談約行動……但是,中職的球團每每拖延,其間長達3到4個月……為何要拖?其中當然很多原因……但,一拖下來,最不利的是球員,讓球員陷於「不確定」的狀態中。這種情況並不合理,就如同老板跟員工續約了,但卻在續約的年度已經開始二、三個月,卻不跟員工講你的薪資是多少,想想,這有多荒謬。但能否避免?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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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建立談約期限的制度……這個每年都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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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卻不建立一個讓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制度,而是年年讓這種情況發生。 縱使在今年中職公布新聘五名的仲裁委員,但對相關仲裁的程序卻都沒有明文的規範。導致,周思齊已提出薪資仲裁將近一個星期,卻全然不知仲裁的程序如何進行……以美國MLB的薪資仲裁制度來講……在球季賽結束後,球團即準備來年與球員續約及談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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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步驟與日期如下:1、12/2 公布保留名單,完成下一季的續約球團對於年資尚未滿六年而有單方續約權的球員,決定是否就下一季和其續約,若決定與球員續約,即將其放入「保留名單」中,此時球團已與該名球員就下一個球季續約完成。(但我們尚在草創期的職棒,卻仍有放在保留名單中,之後卻仍把球員釋出:公布保留球員名單後,球團還能反悔不與球員續約嗎?) 2、協商薪資 決定與球員續約後,即與球員或其代表(經紀人)協談薪資。若球員年資不符合薪資仲裁資格(未滿3年,或不符合「超級二年級生」(super two)),球團得單方面決定其薪資,僅需符合當年度的「最低薪資」即可。縱使球員對薪資不滿意,亦必須接受(如:光芒王牌史奈爾(Blake Snell)去年以21勝、防禦率1.89風光奪下美聯塞揚獎,也剛被球隊任命為今年開幕戰先發,然而美媒報導他今年只加薪1萬5美元,2019年的薪水是57萬美元(約新臺幣1700萬))。 若球員具有薪資仲裁資格,球團提出的下一季薪資其不滿意,則得於1/12提出薪資仲裁的申請,之後即進入薪資仲裁的程序。 3、薪資仲裁 在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雙方必須於1/16進行薪資數字交換,此交換的數字,將成為日後進入仲裁聽證後,仲裁人判斷的標準。 交換薪資數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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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與球團仍可繼續協商,若雙方達成和解,即可撤回薪資仲裁;若最終仍無共識,即會進入仲裁聽證。仲裁聽仲會安排在2月1日至21日之間。 進入仲裁聽證後,原則上一天內即完成程序。聽證結束後,仲裁人於24小時內要公布結果。仲裁判斷僅有二種,球員勝或球團勝。球員新球季的薪資,即以勝方所提出的薪資數字為準。 所以,MLB的球員,最晚在2月22日即可確定新一季的薪資條件。也就是至少在春訓的初期,即可確定。球員大多可安心春訓,專心為新球季準備。 筆者曾經2015年第4季即在學術期刊上,以建立具有「仲裁法」上效力之仲裁制度為基礎,提出薪資仲裁的相關程序規定之建議,並將相關資料寄送給中職聯盟的相關管理階層。以下即提出當時所提之內容,以供中職建立制度之參考: <薪資仲裁程序> 由於薪資仲裁程序要規定之事項較多,需要多數之規定,故以下就薪資仲裁程序相關規定為建議。 A.仲裁庭之組成 (A)建議條文 更新契約之薪資增減爭議事件,由三名仲裁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人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仲裁人候選名單中選定,選定之仲裁人應共推其中一人為主任仲裁人。 前項事件應迅速處理,期日詢問以一次為限。 (B)說明 契約更新之薪資無法確定之爭議件事中,由於契約之其他條件均已確定,僅薪資報酬尚無共識,故宜迅速進行。參考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薪資仲裁庭之組成,故仍規定由三名仲裁人組成之仲裁庭為仲裁,然為達迅速進行之目的,宜由中立之仲裁機構從當事人預先以合意選出之仲裁人候選名單中選定之。 如前所述,因薪資增減之爭議事件,由於契約之其他條件均已確定,僅薪資報酬尚無共識,故期日訊問亦以應一次即為終結。 B.仲裁申請及相關日期 (A)建議條文 球團或球員對於薪資報酬之數額無共識時,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 申請薪資仲裁之一方當事人應提出薪資數額,他方當事人應於受通知後之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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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薪資數額。 仲裁庭應指定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間之一日為詢問期日。詢問期日指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B)說明 薪資事項涉及到新球季球員契約條件,若無法儘快確定,將影響球員對於契約履行,例如,二○一四年一月兄弟象隊球員周思齊即因與球團的契約未完成,而暫時未加入球隊的春訓。此等未加入春訓,可能影響球員於球季開始後之賽場上表現,對球員與球團均屬不利,美國職棒大聯盟之薪資仲裁申請即在春訓開始前,仲裁聽證均在春訓開始初幾日即進行完畢。中華職棒聯盟的球季賽,約於每年三月下旬開始,為讓球員於球季開始前重拾身手為新球季備戰,各球團約於一月中下旬開始進行春訓。為避免薪資事項爭議期間過長,參酌美國職棒大聯盟之作法,配合聯盟球季賽及球團的春訓時間,規定薪資爭議仲裁之申請日於一月初並將詢問期間訂在春訓開始之前二週,除使薪資爭議能儘速解決以適合我國職業棒球之行程,並讓球員在投入春訓前,有時間為相關準備以因應仲裁之進行,將影響降至最低。 提出薪資仲裁一方當事人,應於申請書上敘明下一季之薪資數額;而他方當事人則應在收受通知後之五日內,提出薪資數額。如此,以利雙方瞭解對方最終認定之下一季薪資數額。 仲裁庭確定詢問期日時,應通知當事人該期日。為求正式與慎重,如同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C.理由書狀 (A)建議條文 當事人於詢問期日通知送達後五日內,應向仲裁庭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送達相對人。書狀之提出,以一次為限。 前項書狀,應聲明球員更新契約之薪資金額及其理由、證據、欲傳訊之證人。 (B)說明 薪資仲裁如同一般仲裁,亦應允許當事人提出書狀,以說明支持其聲明與主張之理由。惟,此等爭議較一般爭議單純,故由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以一次為限,並規定於詢問期日之五日前提出;為免轉送耗費時間,宜由當事人自行將繕本送達相對人。如此,使仲裁庭及相對人得事先準備詢問等相關事宜,以利仲裁之進行。 薪資仲裁乃是球員與球團間,對於新球季年度之契約其他條件已無爭議,僅薪資額未有共識;再者,薪資仲裁之詢問期日僅有一次,應讓當事人於該次詢問中能為所有之主張與舉證。故,第二項規定應於書狀中記載之事項,含薪資金額、理由、證據及欲傳訊之證人等,以利仲裁庭為相關準備。 D.仲裁得、否考量之事項 (A)建議條文 仲裁庭為仲裁判斷,得考量以下事項: 一、球員於球團期間之整體表現、特別的領導能力及公眾的吸引力等對於球團的貢獻; 二、球員生涯之貢獻; 三、球員過去之薪資; 四、服務年資相差一年以內球員之薪資; 五、球員生理或心理上缺陷; 六、球團最近年度之戰績及球迷進場人數等表現。 仲裁庭為仲裁判斷,不得考量以下事項: 一、球員及球團之財務狀況; 二、媒體無關球員年度獎項之評論; 三、當事人提出仲裁前所要求之薪資; 四、雙方聘任進行仲裁之代理人費用 五、其他運動或職業之薪資。 (B)說明 薪資仲裁制度之建立,乃是為了平衡球員在累積年資成為自由契約球員之前,球團得依契約中的保留條款來單方更新契約。因為,若無相關制度,球團即得片面決定包含薪資之所有契約條件,球員無法取得相當其身價之薪資;為讓球員在無法自由與其他球團簽約前,仍得取得與其身價相當的薪資,故建立薪資仲裁制度。 薪資仲裁由於毋庸公布仲裁理由,為免仲裁人漫無標準地為決定,美國職棒大聯盟的勞資團體協約中,即明文規定仲裁人得考量之因素,以作為仲裁庭為仲裁判斷之標準。然而,更重要的是,薪資仲裁乃是要使球員的薪資能較為符合其於市場中之公平價值,故有不符此等目的之因素,要絕對排除之。例如,個別球團的財務狀況即不應作為考量,因為球員在投入職業棒球時,係依照選秀方式,與選中的球團簽約後成為球團所屬之球員,其並無選擇球團之自由;再者,球團多為封閉的法人組織,其財務狀況並不透明、公開,無法確知其情況。確實,如同其他職業一般,大環境會影響整體的薪資,但個別團體的財務狀況,卻不等同大環境。我國職業棒球發展以來,個別球團多次以球團之財務狀況來壓低球員之薪資,故更有需要訂立薪資仲裁不得考量之事項。美國職棒大聯盟於1973年之建立薪資仲裁以來,經過四十年之經驗,於現行薪資仲裁規定中,亦訂有仲裁得考量及不得考量之事項,顯見此等規定有其合理性。爰參酌美國職棒大聯盟之薪資仲裁制度,規定仲裁得考量與不得考量事項,作為仲裁庭為仲裁判斷之基準。 E.仲裁判斷 (A)建議條文 仲裁庭應於詢問期日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作成仲裁判斷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判斷書毋庸記載事實及理由。 前項仲裁判斷,僅得為當事人一方有理由之決定,不得另為其他決定。 (B)說明 薪資仲裁較其他仲裁爭議單純,且應迅速解決,故期日詢問僅一次。為符合薪資仲裁之特性,爰參考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之規定,於詢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作成仲裁判斷,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由於薪資仲裁較為單純,且已規定仲裁庭為仲裁判斷得與不得考量之事項,若仍依一般仲裁需記明事實及理由,將無法迅速為之。故為符合薪資仲裁之特性,爰參考美國職棒大聯盟之作法,規定仲裁判斷書毋庸記載事實及理由。 一般仲裁之仲裁判斷具有高度自由,不受到當事人意思之拘束,有時當事人會儘量為其有利之極端主張,縱仲裁庭不完全採信,對其亦少有負面之影響。如此之情況,造成當事人間之差距過大,無法以誠信解決薪資爭議。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之薪資仲裁制度,明文規定採用「當事人出價擇一決定仲裁」,即仲裁人只會就當事人主張的薪資金額,檢視各項理由後,採納較接近球員身價之薪資,不會摒棄當事人主張之薪資金額而另作決定。依美國職棒大聯盟之經驗顯示,採取「當事人出價擇一決定仲裁」,具有鼓勵球團及球員以誠信的態度來進行薪資協商,並有利當事人達成和解之機制。故,美國職棒大聯盟每年都有百名球員提出薪資仲裁,但真正走完仲裁程序來決定薪資之案件,寥寥可數。所以,爰參酌美國職棒大聯盟之制度,採用「當事人出價擇一決定仲裁」,規定仲裁人只能為當事人一方有理由之決定,讓球團與球員間對於薪資事項之解決,能以誠信善意之態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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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當事人間之和解。 若是能依照本人建議的程序及時程進行,中職可以談約的時程如下: 1、 11月開始就準備續約與談薪資料 在球季賽結束或季後賽結束,球團即可準備與球員續約(放入保留名單中)及談薪的相關資料。 2、12月初公布保留名單 保留名單的公布,即是更新球員下一季契約的行為,此時,球團與球員的下一季契約已經成立生效了,最晚此時即可開始談約。 3、1月5日薪資仲裁申請截止日 經過1個月以上的談約,若球團與球員仍無法達成共識,不論是球團或球員均可在1月5日時申請薪資仲裁。而申請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的協商行為仍可繼續,若能夠在仲裁庭開庭前達成共識,雙方即可將新一季契約所有事項完成。 4、薪資仲裁開庭日1月21日至1月31日 於此段期間安排仲裁庭開庭,最晚在1月31日進行仲裁庭;配合只能開庭一次,開完庭在24小時內要公布仲裁結果,故球員新一季的薪資,最晚能在2月1日即為確定。多數中職球團的春訓開始日均為2月中下旬,所以在春訓前,即能把所有下一季的契約事項均確定,使得球員能專心投入春訓。 以上時程,看似緊湊……但依球團的規模與人力,要如此安排應無困難,問題應該只有「要不要做」而已…… 想參與更多棒球討論?歡迎到大將軍豪洨專區-什麼都聊廢文區!,